大監(jiān)督|如何辨別是禮尚往來還是違紀違法?

公職人員違規(guī)受禮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是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執(zhí)紀執(zhí)法的重點,必須嚴查嚴處。實踐中,少數(shù)黨員干部以“禮尚往來”作為受禮的辯解,給違紀違法行為定性造成一定困擾。究竟是禮尚往來還是涉嫌違紀違法,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實質判斷,具體可以通過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別。

一看送禮者與受禮者之間的關系。正常的禮尚往來多發(fā)生在親屬、朋友之間,但不能因為收送禮雙方關系密切就一概否定違紀違法行為的存在,親友之間也不排除“利尚往來”,關鍵應審查收送禮雙方的行為基于何種目的。通過收送禮行為,以物的形式完成且僅是完成情感表達,如父母給孩子壓歲錢,親友之間基于親情、友情互贈禮品等,沒有附加其他訴求,此種屬人之常情。但以物的形式表達某種利益訴求,如在管理和服務對象、主管范圍內(nèi)的下屬單位和個人、私營企業(yè)主等主體之間,為獲得項目、考核過關、順利升遷等單位或個人私利,以情感溝通為“外衣”,背后將公權力作為對價的行為,已超出了正常禮尚往來的范疇,屬于違紀違法行為。

二看收送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。根據(jù)黨紀處分條例相關規(guī)定,社會危害性是追究收送禮人員紀律責任的重要條件。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某種事物、行為或活動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威脅或不良影響。與個體危害性不同,社會危害性更側重于對群體或整個社會正當性利益的侵害。正常禮尚往來的收送禮行為,因目的、手段及利益的正當性,而缺乏社會危害性要件,不宜認定為違紀違法。違紀違法收送禮行為的危害性在于,一是行為人具有違紀違法的故意。送和收是在主觀意識支配下的行為,一些人主動向公職人員贈送禮品禮金等財物,必然有所求、有所圖,而公職人員明知送禮者的目的,必然存在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可能性。二是行為人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。收送禮雙方不僅在主觀上具有破壞職務廉潔性的故意,同時通過贈送禮品禮金或者安排旅游、娛樂活動等方式,將行為付諸實施。三是危害后果具有可預見性。根據(jù)黨紀處分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關規(guī)定,收送禮雙方的違紀違法行為只需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條件即成立,不以實際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。至于是否會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,要根據(jù)實際情況認定。因此,只要行為人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共財物管理制度,即滿足預見性標準,具備社會危害性要件,屬于違紀違法行為。

三看收送禮行為是否明顯超出界限。所謂超出界限,一是指明顯超出當?shù)亟?jīng)濟發(fā)展、生活水平、風俗習慣、個人經(jīng)濟能力以及正常的禮節(jié)性有來有往價值。禮尚往來具有互易性,正常禮尚往來的金額適當,沒有明顯超出認知范圍,且有來有往,彼此送的和收的禮品禮金價值大致相當。違紀違法收送禮一般表現(xiàn)為收送禮的數(shù)額或價值超出社會一般性認知水平,金額明顯不對等,或者是單方面送禮,缺少“往來”。二是指超出收送禮對象的界限。數(shù)額多少并不是認定是否構成違紀違法的唯一依據(jù),公職人員與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收送禮行為,由于收送禮雙方身份與執(zhí)行公務相關聯(lián),導致收送禮行為與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相沖突,應屬于違紀違法行為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實踐中可能因為收送禮的金額較小或金額難以確定,而忽視行為的性質。根據(jù)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及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三條第二款等相關規(guī)定,對于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禮品禮金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,應認定為受賄行為。其中,符合刑事立案標準,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,應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;未達到立案標準的,不能因數(shù)額小而否定權錢交易的本質,仍應從行為性質上進行判斷,認定為受賄行為,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理。對于因收受的禮品(如煙酒)被消費等原因無法確定其價值的,根據(jù)上述“兩高”司法解釋,仍應從行為性質進行判斷,只要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禮品禮金,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,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鑿的,均屬于受賄行為,應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。

(來源:中國紀檢監(jiān)察報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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